香港業主權益

香港業主權益

內地住宅物業
權益指南

一本寫給香港業主的簡明參考:先看懂報修投訴、物業服務、知情查閱和共有權益,再認識維修資金、業主大會與業委會。

業主權利房屋質量物業服務維修資金
閱讀原則|只說明制度與權益,不推薦候選人、物管公司或投票方向。
了解制度,是為了在需要作出決定時,知道自己的權利。
編者序言香港業主權益

寫在最前面

從「被動繳費者」到「社區合夥人」

致各位在內地置業的香港業主:

當我們繳納著不菲的物業管理費,理所當然地期盼能享受高品質的安居服務時,現實的運作卻往往比想像中複雜。

許多業主在購房時出於對品牌開發商的信任,但入住後卻發現,物業公司常將安保、保潔等核心業務外判。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部分外判商為壓縮成本,不惜犧牲服務質素——甚至出現員工缺乏基本福利保障、極限超時輪班等亂象,甚至為了省出利潤,聘請無相關專業資格證的人員,導致小區的居住品質大打折扣。

面對這些切身問題,僅憑一腔熱血去維權往往難以奏效。香港業主普遍對內地法規環境不甚熟悉,這種資訊落差帶來了潛在的陷阱:大家不但容易誤信網絡上的「偽法規」,更難以分辨那些缺乏法律依據、純粹憑片面敘述與煽動情緒來博取眼球的網絡言論。一旦被誤導並盲目轉發,不但會令合理訴求失去公信力,更可能無意間墮入誹謗他人的法律風險。

有見及此,我們編寫了這本指南——一份剔除網絡謠言、經過嚴格法律核驗的業主權利清單,希望幫助大家釐清權責邊界,掌握合法、理性的監督途徑,讓每一位業主都能從被動的「繳費者」,蛻變為懂法規、知邊界、善監督的「社區合夥人」,共同守護我們的家園。

作者:Rowskey
2026年7月

編寫團隊 謹啟|第1版1 / 78
快速目錄香港業主權益

按您遇到的問題找答案

目錄|從自己的房屋開始

01
先認識您的房子與基本權利買房後三層權益、業主常見權利及基本義務、買房陷阱、入伙驗收指南、裝修注意事項及裝修陷阱
4–11頁
02
房屋出問題,怎樣投訴維權問題分流、保修期、投訴升級、報修寫法及常見維權案例
12–19頁
03
物業服務全面介紹服務權利、免費暖心服務、前期合同、收費分級及服務提升
20–31頁
04
維修資金詳細介紹三類資金、存放監管、風險核對、緊急使用及買賣過戶
32–42頁
05
公共治理的引入為何需要共同治理、沒有業委會時的運作、業主大會/業委會/物管角色全景、街道居委會的協助及特殊情況
43–49頁
06
認識業委會法團對照、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成立時機流程、公開查帳監督及治理比較
50–66頁
07
溫故知新:網絡熱點與謠言拆解常見問題、業委會與維權熱門謠言逐一拆解、三大主體常見違規速查及風險警號
67–76頁
附錄兩地物業管理核心術語對照表
77頁
紅色提示|只用於結構安全、私人收款、無授權簽約、隱瞞利益、不公開資料等需要立即處理或核實的高風險情況。
閱讀提示:每章開頭都有分章頁,可以按章節順序通讀,也可以直接翻到您關心的章節2 / 78
三分鐘版香港業主權益

深入細節之前,先看骨架

六格看懂全書

如果只有三分鐘,看完這一頁就夠:全書的制度骨架就是以下六點,後面每一章,都是圍繞這六點展開的細節說明。

01 買了住宅,您就是業主業主身份基於不動產產權,依法登記,受法律保護。詳見第一章。
02 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小區的共同事務,由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共同決定。詳見第六章「業主大會」。
03 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大會的決定。詳見第六章「業主委員會」。
04 物業公司受聘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依合同受聘,提供服務,收取物業費。詳見第三章。
05 重大事項共同決定選聘物業、使用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表決。詳見第六章「重大事項」及第四章。
06 政府部門依法指導監督街道辦事處及房屋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詳見第五章。
先記住這六點|其餘章節都是圍繞以上六點展開的細節、案例和常見誤解,隨時可以翻回這一頁定位方向。

如果只想先解決眼前的問題,也可以直接跳到對應章節:房屋質量問題見第二章、物業服務糾紛見第三章、維修資金疑問見第四章、業委會相關疑慮見第六章,最後一章專門拆解常見網絡謠言。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277、278、282、287條;《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3 / 78
第一章香港業主權益
01

從您自己的房子開始

先認識您的房子與基本權利

買房後三層權益、業主常見權利及基本義務、買房陷阱、入伙驗收指南、裝修注意事項及裝修陷阱——從認識您的房子,到清楚該做甚麼、提防甚麼。

第一章4 / 78
先從自己開始香港業主權益

買房之後,先看懂三層關係

您買的不只是一個單位

成為業主後,權利不只在家門之內;共有部分、物業服務和重要資料,同樣與您的資產和生活有關。

1
您的住宅專有部分

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裝修、出租和使用時亦須遵守法律、合同及管理規約。

2
全體業主共有部分

例如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樓梯、大堂及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以法律、規劃和產權資料為準。

3
物業服務和資訊權益

物管應按合同提供服務並依法公開重要資料;業主可核對服務質量、收費、維修資金和共有收益。

先確認問題找對責任人保存證據依法處理
本冊閱讀順序|先講您的權利、房屋質量和物管服務,再講共有資金;當事情需要全體業主共同處理時,才引入業主大會和業委會。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272、273、287、937至943條;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第3、13條5 / 78
您的權利香港業主權益

不是抽象口號,而是可以實際行使

八項常見權利,逐項認清

知情權

有權了解物業服務、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等資料,有權查閱相關帳目。

參與權

有權出席業主大會會議,對共同事務發表意見。

表決權

有權對共同決定事項投票;表決可以書面等形式進行。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有權選舉業委會委員,也有權依法被選舉為委員。

監督權

有權監督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的情況。

收益權

小區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使用權

有權依法合理使用小區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

依法維權

認為權益受損時,有權依法投訴、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權利要配合證據和程序|先看合同、產權和公示規則;查閱亦須與共有權益有合理關聯,並保護他人個人資料和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至287條;《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6 / 78
您的義務香港業主權益

有權利,也有相應責任

八項基本義務,同樣要清楚

按時繳交物業費

依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交物業服務費,逾期未交可能影響公共服務和共有部分維修。

遵守管理規約及業主決定

管理規約,以及業主大會、業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擅自改變住宅用途

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把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確要改變,須經有利害關係業主一致同意。

裝修不得影響結構安全

行使專有部分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安全,也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不得侵佔或損害公共部分

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音、違章搭建或侵佔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配合依法履行的公務

物管執行政府依法作出的應急處置決定,以及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治安、環保檢查,應依法配合。

出租出借的告知義務

出租、出借住宅,應按規定告知物業服務人並配合承租人資料登記,具體要求以當地及合同為準。

承擔共有部分對應義務

對共有部分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維修、管理等相應義務,不能只享權利、不履行義務。

義務不履行,可能影響自身權益|拒不繳費、違規裝修或擅自改變用途,可能被要求整改、賠償,甚至被訴至法院;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相輔相成。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2、273、279、280、285、286、944條;具體以管理規約及物業服務合同為準7 / 78
買房陷阱香港業主權益

簽約前的「畫餅」,收樓後才發現落空,維權成本最高

買房陷阱:銷售話術不等於政府承諾

規劃配套陷阱銷售常稱「名校即將進駐」「地鐵站點已定」「醫院分院落地」;學位每年重新劃定,交通醫療設施須經政府立項公示,應直接查官方網站原文,不要只憑售樓處規劃圖或銷售轉述
臨時示範配套陷阱售樓處常設會所、泳池等示範設施,交付後可能被拆除或轉為收費經營;「免費使用」如未寫入合同,收樓後隨時可被取消。
面積贈送陷阱「買一層送一層」「贈送花園/露台」等宣傳,贈送部分多數不計入產權登記面積,屬違規搭建;日後查處或強拆不受法律保障,簽約前應核對測繪報告。
精裝陷阱精裝合同僅寫「知名品牌」等模糊字眼,實際型號可能是最低端系列或雜牌;應要求提供明細表,列明品牌型號及數量。
樣板間陷阱樣板間常用非標家具、拆牆及鏡面反光顯大;睇樓應自備捲尺丈量,對照戶型圖尺寸。
政府規劃也可能生變,別把「規劃中」當「已落實」|即使規劃已由政府正式公布,落實前仍可能延後、更改或取消,應以正式開通或使用為準,不宜當作確定利好。
一切以合同為準,不要輕信銷售口頭承諾|簽約時應把配套、精裝、贈送面積等細節寫清楚,避免含糊字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廣告法》第4條;具體規劃以政府最新公布、購房合同及當地規定為準8 / 78
新手第一步香港業主權益

新手業主的第一步,驗收比簽收更重要

入伙驗收,要看甚麼?

開發商通知交付後,業主應先核對資料、實地驗樓,確認沒有問題或已書面記錄問題,才簽收;簽收後仍可依法追究保修責任,但事前留下記錄,遠比事後舉證容易。

核對資料《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實測面積報告是否齊全。
結構與滲漏牆身、天花有無裂縫或水漬;廚廁及露台做蓄水測試,留意排水及防水情況。
門窗與設備門窗開關是否順暢、有無變形;水、電、燃氣及消防等設備能否正常使用。
公共部分實際面積、共有部分及配套設施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
發現問題書面記錄並拍照存證,要求在交接單上註明整改期限,不簽無保留的「驗收合格」確認書。
核對資料實地驗樓記錄問題書面留證再簽收
先驗收,再簽收|驗收不合格不代表不能簽收,但應在交接單上列明問題和整改期限;沒有經驗,可考慮請專業驗房師出具驗房報告,作為日後追責的證據。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0、32、33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9 / 78
新手須知香港業主權益

新手最常踩的坑,義務要盡,權利也要知道

裝修前,要注意甚麼?

裝修前須知動工前須向物管申請許可;押金收取標準須符合當地規定,物管不得擅自收費,同時有權要求物管提供押金標準、扣款條件及禁改範圍清單。
禁改範圍承重牆、外牆立面、燃氣管道等禁止擅自改動;不確定是否承重牆,應查竣工圖紙或請專業機構鑑定,不能只聽施工隊「經驗判斷」。
施工期間施工時間及垃圾清運須依規定;造成鄰居滲漏、噪音等損害須負賠償責任;鄰居違規裝修,也可要求物管制止。
押金及保修驗收合格後,有權按約定期限全額無息取回押金,扣款不合理可申訴;裝修公司須按合同履行保修(一般表面工程2年、防水防滲5年)。
追責及人在香港發現問題應盡快書面記錄並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人在香港,可委託親友或監理代辦驗收、簽收。
破壞承重結構,風險最高|一旦破壞可能危及整棟建築安全,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及修復費用,事後難以彌補。
書面永遠勝過口頭|物管的承諾、鄰居的諒解、施工隊的保證,都應該落到書面;委託他人代辦,宜簽署書面授權書並公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2、188、943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具體規則以管理規約及當地規定為準10 / 78
裝修陷阱香港業主權益

跨境或長者業主難以在場盯防,最容易被動手腳的六類陷阱

裝修陷阱:新手最常踩的六個坑

報價陷阱故意漏報水電改造、地面找平等必要項目,簽約後以「必須做」為由強行加項,結算價可能大幅超預算;報價單須列明項目、工程量、單價及工藝標準,並約定增項總額上限。
材料陷阱合同寫知名品牌,現場以同品牌低端型號或雜牌代替;材料進場應到場核對型號,保留憑證及樣品,並約定「假一罰三」。
工藝陷阱防水、水電等隱蔽工程偷工減料,表面驗收看不出;合同應列明驗收節點,要求提供影像記錄後再簽收。
合同陷阱自製合同無違約責任、無保修條款,工期含糊,開工即收取七成以上款項;宜採用當地住建部門公佈的示範合同文本,明確工期、違約金及分期付款比例,口頭承諾應補簽書面協議。
監管陷阱以審批或退還押金為由,要求選用物業指定的裝修公司;業主有權自選有資質公司,可向住建部門反映。
跨境陷阱以「內地特殊規定」為由加價或降低標準;應要求對方提供書面依據並自行核實,委託親友或監理定期到場驗收。
便宜是最貴的,也不要私下轉帳|報價明顯低於市場水平,通常代表後續有增項或減料;裝修及押金款項宜經對公賬戶支付,私人賬戶或現金「結算」應提高警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09、577條;《物業管理條例》第52條;押金收取及裝修公司選擇規則以當地規定及合同為準11 / 78
第二章香港業主權益
02

認識完自己的權利,接下來看房屋真的出問題時該怎麼辦

房屋出問題,怎樣投訴維權

問題分流、保修期、投訴升級、報修寫法及常見維權案例。

第二章12 / 78
先分問題,再找責任人香港業主權益

自己的住宅、公共地方、物管服務,不是同一條投訴線

甚麼問題,第一站找誰?

自己的住宅交付質量、滲漏、牆體或設備缺陷

先找:開發商售後/保修部門。
同時:通知物管登記、協助進場。
注意:物管協調不代表開發商已完成保修。

公共地方電梯、大堂、屋頂、外牆、消防等

先找:物業服務中心書面報修。
仍在保修期:要求同步追開發商。
期滿大修:再按維修資金程序處理。

物業服務清潔、保安、巡查、維修慢或不公示

先找:項目經理或物業公司,按合同列明問題和整改期限。
未改善:向物業主管部門或12345反映。

其他責任裝修損壞、鄰居侵權、供水供電或第三方施工

先找:實際責任人、專營單位或裝修承辦人。
有危險:先隔離、報警或聯絡相應應急部門。

分清位置核對保修/合同找第一責任人書面留證
一句講清|報修可以先到物業前台,但投訴和追責必須找真正負責的一方;「接收報修的人」未必就是最終付款或賠償的人;向開發商報修宜保留EMS簽收或正式工單等送達憑證。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2、33條;《民法典》第287、942、943條;《物業管理條例》第35、49條13 / 78
房屋質量香港業主權益

保修期內先追保修,期滿後再分專有和共有

保修期內找開發商;期滿後怎樣辦?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外牆及有防水要求部位的防滲漏最低5年
供熱、供冷系統最低2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電氣、給排水、設備安裝及裝修最低2年
仍在保修範圍和期限內

由開發商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住宅質量保證書》承擔保修;不應先動用業主的維修資金替代法定或約定責任。

保修期滿之後

專有部分通常由業主處理;共有部分先看物管合同,屬大修、更新或改造時,再依法考慮維修資金、公共收益或分攤。

開發商拖延時|先書面報修並保留送達、回覆;仍不處理,可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映,必要時鑑定及依法追責。
兩個時間起點|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一般從竣工驗收合格日起計;開發商向購房人的商品房保修,按合同和質量保證書處理,銷售規則以交付日起計。
過了保修期,不等於所有責任自動消失|涉及主體結構、安全、隱蔽缺陷或他人造成的損害,仍應保存證據、必要時鑑定並依法判斷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至41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2、33條;《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14 / 78
處理不了,再按職責升級香港業主權益

政府部門不是同一個窗口包辦所有問題

下一步,應該找哪個部門?

房屋施工質量、開發商拖延保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問題可按當地分工轉質量監督機構。
物管履約、公共收益、維修資金配合先向物業公司書面整改;未處理可向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街道/社區或12345反映。
違規收費、未明碼標價先核對合同和公示;涉嫌價格違法或消費爭議,可按職責向市場監管部門/12315反映。
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立即通知物管和電梯使用管理人;安全隱患可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困人時先使用轎廂緊急裝置求援。
消防、治安或人身安全先避險;火警、治安或正在發生的危險,直接聯絡消防救援、公安等相應緊急渠道。
合同違約和損失賠償行政投訴可推動監督整改,但賠償、退款或責任爭議,仍可能需要調解、仲裁或訴訟。
不知道具體部門|可先經所在地12345反映,由平台按屬地職責轉辦;提交時寫清地址、責任單位、時間、問題、訴求和已有證據
有即時危險,先處置再投訴|涉及結構、火災、觸電、燃氣、電梯困人或墜落風險時,先停用、隔離和求援,不要等待一般工單。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7、49條;《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5、10、19條;市場監管及特種設備規定15 / 78
實用工具香港業主權益

同一問題反覆說,未必等於有效投訴

報修或投訴,怎樣寫才清楚?

1|我是誰
姓名、房號、聯絡方式;委託他人時附授權資料。
2|投訴誰
開發商、物管公司、施工方或其他責任人的準確名稱。
3|發生甚麼
時間、位置、現象、影響範圍,以及已報修的日期和回覆。
4|依據甚麼
合同條款、質量保證書、收費公示、照片、影片、票據或檢測。
5|要求甚麼
檢查、修復、公開資料、書面答覆、退費或賠償,要具體可執行。
6|何時完成
提出合理期限,要求工單編號、簽收、回覆方式和聯絡人。
可直接參考的寫法

「本人是__棟__室業主。__年__月__日發現__問題,已於__日向__反映,至今情況為__。現附照片/合同/工單等資料,請在__日前完成現場檢查並書面回覆責任、處理方案、完成時間及聯絡人。」

提交取得編號/簽收保存回覆到期核對
避免三種低效寫法|只有情緒沒有事實;一次混合十個不同問題;沒有具體要求、期限或證據。
人在香港也可以留完整紀錄|盡量用電郵、工單或快遞簽收留紀錄,避免單靠電話;也可用AI整理投訴信,依據自行核對。
實務提示:受理範圍、材料及時限依所在地規定;涉訟時注意證據形式及法定期間16 / 78
維權案例香港業主權益

兩個最常見的滲漏場景,先查證據,再找對人

滲水、漏水,第一步是查證據

外牆滲水天花牆身滲水,開發商稱「已過保修」

場景|陳太太睡房天花及牆身多次雨後滲水發黃,開發商稱單位已過保修,與己方無關。
常見錯誤|自行批灰掩蓋,沒有拍照存證,也沒有核實保修期起算日。
正確做法|先拍照存證並核對保修期(外牆防水最低5年);未過保修書面追討開發商;已過保修,外牆屬共有部分,責任轉為全體業主,應書面要求物管申請動用維修資金;情況危急可申請簡化的緊急使用程序(見「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程序」)。
依據|外牆防水最低保修5年,見「房屋質量保修期」。

水管漏水樓上持續滴水,對方不肯開門確認

場景|李先生的天花持續滴水,懷疑是樓上單位水管滲漏,多次上門對方都不肯開門確認。
常見錯誤|自行上門爭執,或急於自費拆天花維修,事後才知源頭其實在樓上。
正確做法|拍照存證並書面通知物管到場檢測源頭;屬樓上住戶責任可依相鄰關係要求對方停止並賠償,協調不成可申請調解。
依據|《民法典》第290、296、1165條(相鄰用水排水關係及過錯責任)。

先查源頭,再談維修|滲漏成因未查清就急著裝修掩蓋,日後很難再舉證追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90、296、1165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17 / 78
維權案例香港業主權益

兩個常見的裝修材料爭議,用同一套方法拆解

瓷磚、傢俬出問題,還可以追討開發商嗎?

瓷磚空鼓收樓發現瓷磚空鼓,仍可追討開發商嗎?

場景|陳先生收樓時發現主人房牆身瓷磚多處空鼓,敲擊有沉悶回聲,開發商稱「屬正常誤差」。
常見錯誤|自行找師傅補膠掩蓋,或接受現金「私了」,沒有留下書面驗收記錄。
正確做法|逐面敲擊檢查並拍照存證,書面要求開發商安排返工及重新驗收。
依據|裝修工程最低保修2年,見「房屋質量保修期」。

傢俬發脹精裝訂造櫃,入伙後發脹變形

場景|陳先生精裝單位的廚櫃入伙半年後多處板材發脹翹起,懷疑是防潮工藝不達標。
常見錯誤|自行找師傅換板材了事,沒有先排查是否因滲漏水受潮引致。
正確做法|先檢查櫃身周邊有沒有滲漏水痕跡,排除水管或防水問題;屬板材或安裝質量問題,書面要求開發商按保修範圍檢查及返工。
依據|精裝交付的裝修工程一般同樣適用裝修保修期,具體範圍以買賣合同及《住宅質量保證書》為準。

先排除滲漏,再談物料|傢俬發脹、批盪剝落等表徵,常常是滲漏水的結果,應先查源頭再追責。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具體保修範圍以買賣合同及《住宅質量保證書》為準18 / 78
維權案例香港業主權益

同一個「掉灰」,可能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問題

天花牆身掉灰,是裝修問題還是結構問題?

場景|王太太的天花批盪持續剝落掉灰,範圍越來越大,不確定是否安全;同一個「掉灰」,其實可能對應兩種責任和時限都不同的問題。

只是表面批盪脫落

按裝修保修處理(最低2年,見「房屋質量保修期」),書面通知開發商安排返工及重新驗收;已過保修,按「住宅問題責任分流」轉交物管跟進。

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

屬主體結構安全問題,適用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沒有固定短保修期;應立即停用並要求專業鑑定,不要自行判斷是否安全。

常見錯誤|只顧補灰翻新掩蓋,沒有先分辨是表面問題還是結構問題,可能錯過處理安全隱患的時機。
正確做法|先觀察有沒有鋼筋外露、裂縫擴大等跡象,再按上面的分類分別處理,不要因為「只是掉灰」而拖延;拍下有時間水印的相片和影片存證,方便日後追討或供專業鑑定參考。
與滲漏水的關聯|若掉灰同時伴隨牆身濕跡、發霉或水漬,很可能是滲漏水造成的表徵,應先按「維權案例:滲漏水」排查漏水源頭,不要只當作獨立的批盪問題處理。
法律依據:見「房屋質量保修期」——主體結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裝修裝飾為最低2年,兩者責任和時限不同19 / 78
第三章香港業主權益
03

房屋本身的問題談完,接下來是每天都會遇到的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全面介紹

認識物管、服務權利、免費暖心服務、前期合同、收費分級、考核表及服務提升路線。

第三章20 / 78
認識物管香港業主權益

合同服務提供者

物管公司

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物管是業主聘請的管家,不是行政上級——2026年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建議把「物業管理」改為「物業服務」,獲住建部採納研究修法。

秩序與安全協助

履行合同約定的秩序維護、安全防範及應急協助。

維修與保養

巡查、養護並處理合同範圍內的設施設備事項。

清潔與環境

提供清潔、綠化及環境衛生管理等約定服務。

報告與公開

依法報告服務、收費、維修資金及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情況。

業主也要履約

物管按約提供服務時,業主應按約支付物業費;有爭議不等於可一概拒付。

物管也受約束

未按約履職,可要求整改、追責,並按法定程序決定續聘或更換。

管家也有執行的權力|業主大會可依規約和合同,授權物管管理執行;沒有這層授權和規矩,小區同樣無法運作。
催費有界線|物管可催告、訴訟或仲裁,但不得以停水、停電、停熱、停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37、942至946條;《物業管理條例》第34、35、40、41、48條21 / 78
物業服務香港業主權益

交了物業費,不只看大堂乾不乾淨

有權要求物管按合同完成服務

物管一般要做甚麼?
  • 共有部分維修、養護和管理
  • 清潔、綠化和基本秩序維護
  • 採取合理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措施
  • 處理、報告並協助制止相關違法行為
業主可以核對甚麼?
  • 合同列明的服務事項和質量標準
  • 人員配置、巡查和維修紀錄
  • 收費項目、標準及實際履行情況
  • 投訴、整改、完成時間和證據
找合同記問題書面整改核對結果
資料公開是基本檢驗|物管應依法定期公開服務事項、負責人、質量要求、收費和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
不要只靠停交物業費維權|服務有爭議,應先固定合同和履約證據,要求整改或依法追責;自行停交可能產生另一項合同爭議
服務有等級可比對,也要防悄悄縮水|較完整的合同會寫明服務等級或人員、頻次等量化指標,方便日後比對;同時留意保安「輪班」變相減人、報修「已處理」卻未經確認等常見縮水手法,應以巡查和維修紀錄核實,而非只看合同文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37、938、941至944條;服務內容及責任以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為基礎22 / 78
暖心加分香港業主權益

不額外收費,卻讓住戶感受不同

物業可以有哪些免費暖心服務?

1|鄰里社交活動

組織聯誼聚會、羽毛球賽等體育活動,增進住戶之間的感情。

2|愛心護學隊

由物管或志願者組成護學隊,接送小朋友上下學,家長更放心。

3|寵物照料

業主外出時,代為餵養寵物或簡單照料,解決燃眉之急。

4|應急借用

借用雨傘、輪椅、手推車等應急物品,解決一時之需。

5|社區設施開放

兒童遊樂室、長者活動室等公共空間免費開放,供住戶預約使用。

6|緊急應援

設置應急藥箱、AED除顫器等安全設備,並提供緊急聯絡協助。

7|便民班車

提供接駁地鐵站、商圈或學校的免費班車服務,方便住戶出行。

8|小修小補

燈泡更換、水龍頭鬆動等舉手之勞,物管可免費上門處理,不用另外報修收費。

紅色警告|屬物管自願提供,非法定義務;銷售時用來吸引買家,入伙後悄悄取消也難追究——因為從未寫入合同。簽約前應核對銷售承諾有沒有寫進正式條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37、938條;具體服務項目及安排以物業實際公布為準23 / 78
認識前期合同香港業主權益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靠這份合同運作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從何而來?

住宅出售前,開發商已按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對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入伙時,這份合同其實已經生效。

開發商選聘簽訂前期合同寫入買賣合同入伙即受約束
最大特點|沒有業委會,合同不會自動消失|前期合同要到業委會與新選聘物管簽訂的合同生效才終止;一直未成立業主大會,前期合同會繼續是唯一生效的合同,並非條款寫明「自動續期」,但部分合同確實訂有此類條款,應以實際文本為準。
可以做的事|業主大會成立後,可依法續聘原企業、選聘新企業,或按合同處理;續聘原物管須重新談判簽約,正是提出新考核要求、爭取降價的機會;未成立業主大會,個別業主也可先按下一頁方法核對合同、要求整改。
這份合同可以在哪裡查到|可查閱買賣合同的附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合同備案系統,或物業服務中心的公示欄;業主亦可要求物管提供合同副本存查。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4、26、27條;《民法典》第937、938條;具體選聘方式、合同期限及終止條件以現行法規及所在地規定為準24 / 78
先懂定價香港業主權益

收費分級,不是物管自己定的

物業收費,分成哪幾級?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一般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分級收費參考;等級越高,人員配置、巡查頻次及服務項目要求也越高。

常見的「高價低配」|合同標明較高服務等級、按較高標準收費,實際卻只提供最基礎的清潔衛生服務,人員、頻次遠低於該等級要求——這正正違反收費「質價相符」的原則。
查合同等級查當地標準核對現場執行不符即反映
1|查合同

合同有沒有寫明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及依據;沒有寫明本身就是需要核實的訊號。

2|查當地標準

向價格主管或住建部門查閱該等級對應的人員、頻次及服務項目要求。

3|核對現場

實際保安人數、清潔頻次、巡查及維保紀錄,是否達到合同標明的等級。

4|不符即反映

要求物管說明依據;不能說明或明顯不符,可向價格主管或住建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3、4、7條;具體收費分級標準及收費依據以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為準25 / 78
先懂觀察香港業主權益

不用等投訴,平時也可以留意

這幾點,業主可以自己留意

服務是否達標,最終仍要核對合同、公示資料及巡查紀錄;下面幾點業主平時經過就可以留意,作為提出疑問的起點。

門崗對外來人員是否核實登記;長期沒人當值或形同虛設,值得留意。
地下車庫燈光、清潔和標識是否正常;長期昏暗積水,可核對養護紀錄。
綠化帶是否有定期修剪養護的痕跡;長期雜草叢生,可對照合同養護頻次。
公告欄資料是否更新;長期沒有新公示,可查詢公開義務是否履行。
設備房是否整潔、有巡查紀錄;記錄缺失或雜亂,可要求物管說明。
人手與清潔頻次對照合同標明的人數、頻次;長期空崗或明顯少人打掃,都值得留意。
小區整潔度垃圾清運是否及時、樓道有無雜物長期堆放,反映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只是入門觀察|外觀正常不代表達標,有問題也不能單憑一次印象下結論;最終仍須核對合同標準及巡查紀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37、938、943條26 / 78
服務考核香港業主權益

可寫入合同附件,定期考核物管表現

物業服務質量考核表(參考範本)

想再深入一步,可增加量化考核表,並列為合同附件。

客戶服務權重10%。報修「首問責任」是否落實、能否按時到場;投訴查詢有否專人跟進;收支、物業費收繳等資料是否按月公示。
安全秩序權重25%,與設備維保並列最高。門禁及外來人員登記、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監控有無死角、保安在崗及巡查記錄是否齊全。
環境保潔權重20%。大堂、電梯、樓道及地下車庫等公共區域衛生、垃圾清運是否及時、綠化養護是否定期。
設備維保權重25%,與安全秩序並列最高。電梯、二次供水、消防等特種設備是否按規定定期保養、維保記錄及合格證明是否齊全公開、故障報修是否及時處理。
應急響應權重10%。火警演練是否定期舉行、電梯困人/停電/暴雨內澇等突發應急預案是否公示、應急響應速度及處理流程是否清晰。
服務態度權重10%。員工是否禮貌盡責、有沒有主動巡查及提前預警而非被動等待報修、人員是否流動頻繁。
分數怎麼用|90分以上達標;75至89分要求整改;連續兩次低於75分,可作為業主大會提前解聘依據,不能代替表決。扣分宜用水印相機拍照存證,避免各執一詞、被指誣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937、938條;具體考核指標、評分方式及扣分標準以業主大會或業委會與物管協商的合同條款為準27 / 78
簽約前留意香港業主權益

簽約前、入伙後,都可以核對

要警惕哪些常見情況?

未按招標選聘

住宅物業一般應公開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逕行協議指定關聯公司時,須核實是否符合所在地可協議選聘的條件。

服務標準無具體細節

只寫「保潔、綠化、秩序維護」等籠統字眼,沒有人數、頻次及回應時限,日後難以要求整改或提升服務。

收費與服務不對等

按較高標準收費,實際人員或頻次未達約定,或設有單方面調價條款。

期限及終止條件不清

沒講清業主大會成立、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後,前期合同何時終止(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從何而來」一頁)。

承接查驗及收益歸屬不清

圖紙、驗收及維修資金代管資料未列明移交安排;車位、會所等經營收益歸屬亦未講清楚。

帳目透明度不足

只公布籠統總數,不列明收支明細、公共收益及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難以核實款項用途。

簽約前可以做的事|要求出示完整合同、收費依據及服務標準;保留合同、繳費憑證及入伙查驗紀錄,供日後核對。
服務持續不理想時|可先要求整改和公開;如情況持續,也可考慮由業主大會另選物業服務企業,或評估是否需要成立業委會——這是其中一種做法,不是唯一或必然更好的做法。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典》第937、938、943條;具體選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公示要求以現行法規及所在地規定為準28 / 78
第一步|先診斷香港業主權益

先選對路線,才不會愈談愈亂

是服務問題,還是價格問題?

「服務不好」和「物業費太高」不是同一件事。先把合同承諾、實際服務、市場價格和業主需要分開比較,再決定走哪一條路。

合同標準實際履行同類價格業主需要
合同有承諾,但沒有做到

屬於履約問題。保存巡查、照片、投訴和維保紀錄,要求限期整改及承擔合同責任。

服務達到合同,但標準太低

屬於服務設計問題。重新列出人手、頻次、時限和質量要求,談判修改合同。

服務相近,但價格明顯偏高

屬於價格及成本問題。按相同服務口徑比較成本、報價、樓齡和設備複雜度。

合同和價格合理,但期望不同

屬於需求溝通問題。分清基本服務與增值服務,避免要求增加但不討論相應成本。

先回答三個問題

哪一項沒做到?指出具體位置、標準和時間
合理水平是多少?用同口徑市場資料比較
業主想要甚麼?提升服務、降低費用或重新組合
不要混在一起|履約不足先追整改;價格問題再談成本和合同。只說「又貴又差」,很難形成可執行方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38、942至944條;具體收費及調整依合同與所在地規定29 / 78
路線A|提升服務香港業主權益

收費暫時不變,先把合同做到位

怎樣把服務真正提升?

把「做好一點」改成可以檢查、計時和追責的標準

提升服務的核心不是增加會議,而是令每項工作有標準、有紀錄、有期限和有結果。

1
寫清服務標準列明崗位、人數、頻次、完成質量、回應時限及證據形式。
2
建立問題台帳記錄日期、位置、照片、責任人、期限和完成結果。
3
要求書面整改由物管回覆原因、措施、完成日期及逾期責任。
4
定期考核和公開按月或季度公布人員、投訴、故障、處理時效及整改結果。

考核看關鍵結果

人員到位處理時效設備可靠環境達標外包合規巡查記錄投訴閉環帳目公開
整改結果要有後續|已改善便持續考核;部分改善要補充期限;拒不改善才依法追責或評估續聘、另聘;業主有權要求物管落實外包保安、保潔的社保繳納及排班合理性;連續12小時輪班等極端排班,會拖垮服務精神面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38、941至943、946至948條30 / 78
路線B|調整費用香港業主權益

先設計服務,再形成價格

物業費可以怎樣調整?

業委會不能單方面定價,物管也不能任意改價

應先形成服務和成本方案,再依合同、價格規則及業主共同決定程序形成書面結果。

1
同等服務,降低總成本

透過市場比價、節能、精簡重複管理和改善採購,在不降低必要標準下爭取更合理價格。

2
重新組合服務和價格

把基本服務、可選服務和重複項目分開,先說明服務變化,再重新核算收費。

3
續聘談判或依法另聘

前期合同下物管通常不會主動降費;個別業主單獨接觸,效果通常有限,宜由業委會代表比較履約、市場報價後統一談判。

服務方案成本預算市場比較共同決定書面合同

三條不能踩的紅線

不能只選最低價
還要比較人手、維保、保險、履約和交接能力。
不能削弱必要安全
消防、電梯、設備和基本秩序不能為降費隨意減配。
不能用收益作永久保證
公共收益可依法使用,但不等於永遠補貼物業費。
降價不等於成本消失|服務範圍和風險要同步說清,否則可能出現另行收費或服務縮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282、938、946至948條31 / 78
第四章香港業主權益
04

物業服務講完,接下來是本冊最重視的一筆錢

維修資金詳細介紹

三類資金、存放監管、風險核對、緊急使用及買賣過戶。

第四章32 / 78
您的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先分清,再看用途

三類資金,不是同一筆錢

物業服務費按合同繳交

用途:保安、清潔、綠化、設備養護等約定服務。
誰決定: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及調整方式看合同和適用程序。
誰收取:一般交給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人。

公共收益共有部分產生

來源:例如共有部分廣告、共有場地出租等。
歸屬:扣除合理成本後,依法屬業主共有。
怎樣用:依法律、地方規定及業主共同決定辦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用

用途:保修期滿後,共有部分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來源:業主按所在地公布的標準繳存首期資金,帳戶餘額不足時按規定續交。
存哪裡:存入專戶管理銀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規定分賬核算,不是私人戶口。
如何使用:一般要有方案、公示及業主共同決定,再按程序申請、施工、驗收和撥付。
不能用於:日常物管服務、委員薪酬或與共有維修無關的支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1、282、943、944條;《物業管理條例》第40、41、53、54條33 / 78
您的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第二類資金

公共收益:先看產權,再看帳目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依法屬於業主共有。

電梯/外牆廣告共有場地出租共有設施經營
1
確認是否共有並非所有車位、會所或商業場地都當然屬業主共有。
2
核對合同與成本看經營安排、管理成本、分成方式及相關憑證。
3
查看收入與支出物業服務人應依法定期公開共有部分的經營及收益情況。
4
按程序決定用途如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的業主收益,原則轉入維修資金滾存;業主大會另有合法決定的除外。
看帳四問|收入從哪裡來?扣了哪些成本?支出依據是什麼?期末餘額是多少?
容易誤解|「所有停車收入都屬業主」並不準確,須先核實車位產權、規劃用途和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2、943條;《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34 / 78
維修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先用一頁建立安全概念

維修資金:四個問題先看懂

它屬於業主共有,主要保障共有部分在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是業委會或物管公司的「備用現金」。

1|怎樣來?

業主按所在地公布的標準繳存首期資金;帳戶餘額不足時,再按當地規定續交。

2|存在哪裡?

存入專戶管理銀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規定分賬核算,不是私人戶口。

3|怎樣可以用?

一般要有方案、公示、業主共同決定,再按程序申請、施工、驗收和撥付。

4|安全靠甚麼?

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再加上帳目和工程資料公開。

提出方案公示表決依法申請施工驗收撥付公開
緊急情況|危及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時,可依所在地的緊急使用程序申請;「緊急」不等於可以沒有紀錄、沒有驗收或事後不公開
紅色警告|要求把維修資金轉入私人戶口、以現金交給委員,或聲稱「幾個人簽名即可提款」,都應立即停止並核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281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4、12、18至23、30至32條35 / 78
維修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業主最關心的,不是帳戶細節,而是錢是否安全

維修資金怎樣受保護?

錢在專戶銀行,不在物管或委員手上。

依法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及政府監督;正常流程由銀行直接付款予維修單位。

業主大會成立前 主管部門代管

住建主管部門委託專戶銀行管理;物管可以提出方案和申請,但不能自行提款。

完成劃轉後 業主大會帳戶

仍存於專戶銀行;業委會按已通過方案執行,帳戶繼續接受主管部門監督。

安全主要靠三層保護

業主決定一般使用須由相關業主依法表決。
部門監管按管理階段辦理審核或備案。
銀行直付不是把錢交給物管或委員。
未成立業主大會,也不是無人監管|一般由物管或相關業主提出,相關業主表決,住建主管部門審核,再由銀行直接付款
一句識別異常|要求把錢交給個人、轉入私人帳戶,或聲稱物管、主任可以直接提款,都應立即停止並核實。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4、10、12、18、22、23、27條36 / 78
維修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多層監督,不靠相信某一個人

帳目誰核對?怎樣查?

01
全體相關業主

一般使用方案依法表決;業主可了解、查詢分戶帳並對公布資料提出異議。

02
住房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負責指導和監督;在代管階段審核申請並通知銀行劃款。

03
專戶管理銀行

辦理交存、核算、對帳、查詢和劃轉,並按通知把款項劃往維修單位。

04
財政及審計監督

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專用票據接受財政監督;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審計。

05
業主大會/業委會

劃轉後按規則建立制度、核對帳目及履職,不得取代業主共同決定。

06
公開與復核

每年至少一次核對並公布交存、使用、收益、結存、項目及分攤等情況。

制度有多重安全閘,但不能說「絕對零風險」

安全來自專戶、表決、審核、銀行劃款、驗收、公開、查詢和追責同時運作,而不是來自某個人的承諾。

四個高風險訊號|轉入私人帳戶;沒有表決或緊急依據;收款方與合同不符;拒絕公開工程、付款或帳目。
違規後果|挪用資金可追回,違法所得可沒收並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1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30至34、37、40條37 / 78
維修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四個角色,一頁分清

誰能動用維修資金?

不是業委會幾個人決定。

相關業主依法表決,業委會按方案執行,住建部門監管,專戶銀行直接付款予維修單位。

1業主大會(全體業主)

是共同決定的平台;由列支範圍內相關業主依法表決使用方案。

2物管/實施人

提出方案、組織施工,並提交合同、預算和列支材料。

3業委會

劃轉業主大會帳戶後,只按已通過方案集體審核、備案和發出正式通知;不能改項目或加預算。

4住建部門+銀行

住建部門審核/備案及監督;銀行核對正式指令後,直接付款。

主管部門代管住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通知專戶銀行。
業主大會管理業委會依已通過方案審核、備案後,向銀行發出正式劃款通知。
一句講清|無論哪個階段,個人微信、口頭通知或私人帳戶收款,都不是正常流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281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8、22至24條38 / 78
維修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銀行是付款關口,不是工程裁判

銀行會隨便轉帳嗎?

不會只憑某位委員一句話轉帳。

銀行須按正式劃款指令、專戶授權及當地監管流程辦理。

銀行會核對

正式通知/系統指令、帳戶授權、金額、收款單位,以及所需審核或備案狀態。

銀行不負責判斷

工程是否必要、價格是否合理、施工是否合格;這些要靠表決、造價、監理和驗收把關。

通常核對三組資料

① 正式指令主管部門通知、業委會正式劃款通知或監管系統指令,按管理階段辦理。
② 付款資料項目、合同、金額、付款節點、維修單位與收款帳戶相互一致。
③ 帳戶授權經辦人、預留簽名/印鑑或電子授權,符合專戶協議和本地規則。
各地做法不同|印鑑、聯簽、雙人到場或電子授權並非全國統一;以當地最新清單、監管系統及專戶銀行協議為準
立即查證|只有個人通知、收款方與合同不一致,或要求轉入私人帳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5、16、18、23、30、31條;具體銀行材料按當地現行規則及專戶協議39 / 78
維修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通過銀行關口,不等於工程沒有風險

真正要防哪四件事?

銀行守付款形式;業主要看工程證據。

最常見的風險,通常發生在表決、報價、關聯交易和驗收。

① 表決失真

假簽名、無授權代投,或票數與公示方案對不上。

② 造價虛高

工程量、單價或變更不合理,缺少可比較報價。

③ 關聯交易

委員、物管或親屬與承建公司有利益關係但未披露、未迴避。

④ 驗收失真

未完成先付款,或拒絕公開進度、驗收、結算及餘額。

只抓住三個時間點

施工前看方案、預算、表決結果、承建方及利益衝突披露。
施工中看合同、進度、工程變更及付款節點。
完工後看驗收、結算、實際付款、專戶餘額及公示。
大額或複雜工程|可按規則考慮第三方造價、監理或審計;具備官方電子投票渠道時,可優先使用。
記住|「銀行已轉帳」只代表付款指令通過形式關卡,不代表表決、價格及工程質量一定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280、281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22、23、28至32、37條40 / 78
維修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緊急可以加快,但不等於自由支配

緊急維修能省略甚麼?

可按所在地規則簡化業主表決;其他監管不能消失。

只有符合法定或當地列明的緊急情形,才可進入緊急使用程序。

可能簡化

一般表決程序可依當地緊急規則處理,以免危險持續或影響正常使用。

仍然不能省

緊急情形確認、維修範圍和金額、正式申請、專戶付款、施工紀錄、驗收及事後公開。

未成立業委會由物管或業主提出,經住建部門審核後通知銀行。
已成立業委會業委會按表決方案審核備案,通知銀行劃款。

看清四個步驟

① 確認危險核實是否符合緊急使用條件。
② 形成方案寫清項目、預算、範圍及責任。
③ 正式申請按本地程序審核/備案及銀行付款。
④ 完工公開公示施工、驗收、結算和實際列支。
先排除其他責任|仍在保修期、屬物管合同義務或由第三方造成的損壞,不應先用維修資金代替責任人承擔
紅色警號|只說「情況緊急」,卻沒有危險依據、項目預算、正式申請、銀行紀錄或事後公示,應立即要求查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1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24條;具體緊急情形及程序以所在地最新規定為準41 / 78
維修資金香港業主權益

成交前後,要核對分戶帳

維修資金,會跟著房屋走

先記住|分戶帳中的維修資金結餘,一般隨房屋所有權一併過戶;不是賣方可以自由帶走的現金
1|賣方先說明

交存了多少、已使用多少、餘額多少,並出具有效證明;不要只憑口頭說法。

2|買方先核對

核對分戶帳、未完成工程、已表決方案及可能影響日後支出的資料。

3|隨房辦更名

受讓人帶同過戶協議、房屋權屬證明及身份資料,按專戶銀行要求辦理分戶帳更名。

4|責任另行分清

資金隨房過戶,不等於過往欠費、違約、未披露工程或其他爭議自動消失;要看合同、決定和證據。

簽約前核對|維修資金結餘、公共收益、未完成工程和已通過但未執行的方案,都可能影響日後支出。
老樓尤其要查|個別較舊或早年交付的物業,開發商當年未按規定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情況曾經出現;若分戶帳長期零餘額或金額與應繳存標準明顯對不上,應在簽約前向專戶銀行或住建部門查證,不要假設帳戶必然有錢。
不要私下交收|要求把維修資金以現金或私人轉帳「結算」,與正常的專戶過戶、更名程序不符,應立即核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1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3、28、36條42 / 78
第五章香港業主權益
05

個人層面的房子、服務、資金都談完,接下來要走出家門,認識共同治理

公共治理的引入

為何需要共同治理、沒有業委會時的運作、業主大會/業委會/物管角色全景、街道居委會的協助及特殊情況。

第五章43 / 78
從個人權利到共同治理香港業主權益

當問題走出家門

為甚麼需要共同治理?

自己單位內的事情,多數可由一位業主處理;但電梯、外牆、共有收益、維修資金和物業合同涉及很多業主,不能由任何一戶單獨決定。

01
業主

擁有專有部分及共有權益,提出意見、查閱資料並參與共同決定。

02
業主大會

由全體業主組成,是依法共同決定重大事項的平台。

03
業主委員會

由業主選舉產生,在授權範圍內執行決定、溝通和監督。

04
物業服務人

按合同提供服務,依法公開履約、收費、維修資金和共有收益資料。

05
街道/主管部門

按法定職責提供指導、監督並處理相關投訴。

個人問題合同及責任共有事項共同治理
業委會在這裡才出現|它不是業主買房後自動多出的一層權力,而是當共有事務需要持續執行時,由業主依法選出的代表機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277、278、285條;《物業管理條例》第8、15、35、48條44 / 78
從個人權利到共同治理香港業主權益

先搞清楚「沒有」,才看懂「為甚麼要有」

沒有業委會,公共事務誰在管?

上一頁列出的角色,不代表業委會由第一天就存在;不少小區在成立業委會之前,甚至長期沒有業委會,公共事務並非無人負責,而是由以下幾種安排暫時運作。

01 前期物業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按合同提供服務,業主按約付費,不因未有業委會而失效。
02 業主自管業主人數較少,或全體一致同意不設業主大會的,可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委會職責。
03 居委會未能選出業委會,或委員不足總數一半,居委會可在街道指導監督下代行職責,直至新一屆選出。
04 籌備組核對資料、起草草案、組織表決,但無權簽約、開戶或代替業主作重大決定。
為甚麼後來還是需要業委會|以上安排都缺一個持續對接物管、查帳跟進的常設代表;日常監督頻密起來,才需要選出業委會承擔這部分工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277、2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0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58條(各地指導規則條號不同,具體以當地現行規則為準)45 / 78
從個人權利到共同治理香港業主權益

深入細節之前,先看清楚三個角色

業主大會、業委會、物管,三者關係先弄清楚

上一頁已經列出共同治理涉及的角色;接下來幾頁會逐一詳細介紹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管公司已在第三章介紹過),這一頁先把三者「誰決定、誰執行、誰服務」的關係說清楚,避免翻到細節時把順序記混。

業主大會|決定全體業主共同決定重大事項的平台,不是常設辦公機構。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在授權範圍內執行決定並監督物管。
物管公司|服務按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日常服務,接受業主監督及查核。
業主大會決定業委會執行物管提供服務定期向業主公開
常見誤解|業委會不是業主大會的「上級」,也不是物管的「老闆」;執行權限來自授權,不能超出範圍自行決定重大事項
舉個例子|電梯故障|物管報修維修是「服務」;業委會跟進進度是「監督執行」;換整部電梯屬大額支出,仍須業主大會表決,這才是「決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7、278、283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0、15條46 / 78
基層協助香港業主權益

兩個常聽見的名字,職責並不相同

街道、居委會,分別可以做甚麼?

「街道辦事處」是基層政府機構,「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兩者常一起出現在小區治理裡,但職責和權限不同,不要混為一談。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指導成立

指導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選舉換屆,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監督糾正

監督業主大會、業委會依法履行職責;違法違規決定可按當地規定糾正或撤銷

協調糾紛

協調業主、業委會與物管之間的爭議,推動溝通解決。

應急兜底

物管棄管或退出時,組織協調應急服務,保障基本生活秩序(詳見下一頁)。

居民委員會

協助指導

協助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委會依法履行職責,屬協助性質,不是行政審批。

協助調解

協助調解業主與物管、業主之間的物業糾紛,促成雙方溝通。

特定情況代行

未能選出業委會或委員不足半數時,可在街道指導下依法代行職責。

日常聯絡

作為居民身邊的自治組織,往往是反映意見、尋求協助的第一個窗口。

兩者都不能替業主決定|無論街道指導或居委會協助,重大事項的決定權仍屬全體業主;兩者都不能代業主簽約、動用資金,或作出應由業主大會表決的決定。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2026年1月1日施行)第10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0條;街道具體職責依當地物業管理法規47 / 78
特殊情況香港業主權益

物管棄管或退出後,誰先接手?

物管真空期,公共事務怎麼接住?

物管棄管或退出後,小區不會因此變成無人管理;以下是這段過渡期通常怎麼運作,以及業主自己可以做的事。

01 誰來啟動物管棄管或退出後未及時選聘新物業,可由業委會或社區組織業主代表確定應急服務人;沒有業委會的,由街道統籌協調。
02 服務範圍應急服務一般只保障供水供電、電梯運行、清潔及垃圾清運等基本生活秩序,不等同正式物業服務水平。
03 期限與收費不少地方規定應急服務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期內須同步組織選聘正式新物業。
04 業主可以做留意小區公告,積極參與確定應急服務人和選聘正式新物業的表決,不要等別人代辦。
05 收費仍要交真空期不等於不用交錢;業主仍須按公示標準支付應急服務費用,拒交不能改變欠費的事實。
期內仍要盯緊|應急服務屬過渡安排,不是長期方案;業主應留意公示的服務內容、期限和收費,並跟進正式選聘新物業的進度,避免應急期一拖再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38、946條;應急物業服務機制、期限及費用依當地物業管理法規48 / 78
特殊情況香港業主權益

房子要拆,治理不會自動消失

舊改徵收,治理怎麼銜接?

徵收決定不代表公共治理立即終止;以下是治理架構在這段時期怎麼延續,以及業委會能做和不能做的事。

01 架構仍在房屋產權未註銷前,業主身份、業主大會、業委會依然存續,徵收決定不會自動終止公共治理。
02 業委會可做可協助收集業主意見、統一對外聯絡窗口,讓分散的個別聲音有機會被集中反映。
03 維修資金房屋滅失後,業主可憑徵收協議及產權註銷憑證等資料,向開戶銀行或代管機構申請退還結餘
業委會的紅線|徵收補償協議涉及業主個人產權處置,業委會無權代業主簽署或選定補償方式,這仍是業主本人的權利。
徵收補償不是本冊範圍|補償標準、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選擇,屬徵收與拆遷的專門規定,應向當地徵收部門核實;本頁只說明公共治理層面的銜接。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29條;業委會授權範圍依《民法典》第278條;房屋徵收與補償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當地規定49 / 78
第六章香港業主權益
06

公共治理的概念清楚後,正式認識業委會這個制度

認識業委會

法團對照、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成立時機流程、治理文件審核、候選人審查、公開查帳監督及治理比較。

第六章50 / 78
進入業委會之前香港業主權益

先建立正確對照,後面才不會混淆

法團,不等於內地業委會

香港的「業主立案法團」相當於內地的「業主大會(決策)+業委會(執行)」的總和。

法團=業主大會+業委會
看甚麼香港內地
法律主體法團是獨立法人,可自負盈虧及承擔責任。兩者都不是獨立法人,後果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重大決定按《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表決。《民法典》列明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個人不能取代。
執行簽約按決議授權處理管理及合約,可用自身名義開戶訂約。須有業主大會決議授權,否則合同可能不生效
成立監督按第344章註冊,受法例及帳目制度規管。按所在地規則籌備、選舉及備案,受政府部門指導監督。
一句講清|「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業委會」只在功能上大致成立;內地兩者都不是獨立法人,不能直接畫等號
為何要分清楚|香港法團可用自己名義開戶、簽約;內地即使成立了業委會,重大事項仍須由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業委會只能按決議授權去執行,不能像法團一樣自行拍板。混淆這一點,容易誤以為業委會有權自行決定一切。
參考: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內地《民法典》第277至280條;業委會地位及責任以現行法律為準51 / 78
制度與分工香港業主權益

共同決定的平台

業主大會

小區的事,誰說了算?電梯、外牆、園林、車位等共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涉及全體的事不能由個人或一家公司決定,需要一個依法共同決定的機制——這就是業主大會。

一句講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它不是另一間公司,也不是幾位委員。

只要符合業主身份,就是業主大會的一員;是否常住或加入微信群,都不影響身份。

制定規則

制定或修改規約及議事規則。

選出代表

選舉或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選擇服務

依法選聘或解聘物業服務人。

決定資金

依法決定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

怎樣開會?

會議可採集體討論或書面徵求意見等法定形式;業主亦可依法委託代理人參加,具體方式以議事規則及所在地規定為準。

未成立不等於無權|共有權由法律直接賦予,不代表物管或任何人可代替業主處分共有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7、2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8至14條52 / 78
制度與分工香港業主權益

業主選出的代表

業主委員會

全體業主人數眾多,業主大會不可能天天召開,因此選舉產生業委會,執行大會決定、辦理日常事務,並依規定向主管部門備案。

召集與報告

按規則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及工作情況。

執行決定

執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定,不得擅自改動。

收集意見

了解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協調公共事務。

監督履約

監督和協助物管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不能自行做

不能自行更換物管、動用維修資金、分配公共收益,或代替業主決定重大事項。

誰來監督

業主可查閱公開資料、提出詢問;違法決定可由有權機關處理,受侵害業主亦可依法救濟。

委員有任期,不是老闆|屆滿依法改選,業主大會並有權更換、罷免;重大事項仍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具體職責及表決方式須看所在地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7、280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5、16、19條53 / 78
制度與分工香港業主權益

重大事項

哪些事要共同決定?

以下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不是業委會主任,不是業委會,也不是物業公司。

01 規則制定或修改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02 代表選舉或更換業委會成員。
03 物管選聘或解聘物業服務人。
04 使用維修資金按一般重大事項門檻決定。
05 籌集維修資金屬法律列明的特別重大事項。
06 改建或重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07 共有部分改變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經營。
08 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使用與分配。
先看參與門檻|全部共同決定事項,都須有專有部分面積及人數均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再看同意門檻|籌集維修資金、改建/重建、改變共有部分用途或經營,須面積及人數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餘事項只須過半數同意。

換算時看的是「參與表決者」中的同意比例;具體票權、面積及業主人數認定,須按法律和所在地規則核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282條(表決門檻以現行民法典為準)54 / 78
身處香港香港業主權益

收到通知

人在香港,可以怎樣參與?

1
核實通知查看發出單位、議題、期限及資料來源。
2
看清方案留意費用、合同、工程範圍、候選人和風險提示。
3
提出問題透過公告所載渠道,以可保留紀錄的方式查詢。
4
選擇參與方式親身、委託、郵寄或電子方式,以規則及所在地規定為準。
5
核對授權委託他人時,確認授權書格式、身份資料及表決範圍。
6
保存資料保留通知、方案、表決文件、授權書及提交紀錄。
參與方式由您選擇|可以不參選委員;如所在地規則容許,也可按要求委託他人參與;回鄉證線上認證失敗可郵寄參與。
防騙提醒|不要向未核實身份的人提供證件、房產資料、驗證碼或付款;如須提供證件複印件,宜加註「僅用於XX小區業主大會投票」等特定用途及日期。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12、14條;參與方式依所在地規定55 / 78
成立時機香港業主權益

不是等到矛盾爆發才開始

甚麼時候適合建立業委會?

物業服務明顯下滑

保安、清潔常態失守,設施維修響應慢,多次書面反映仍未改善。

與物管的糾紛持續無解

業主個體反映無效,需要組織業主大會表決,才能解聘或另聘物管。

公共收益疑遭隱瞞

電梯廣告費、快遞櫃場地費等收益,長期不公開、去向不明。

公共配套被侵佔挪用

菜市場、會所等公共配套被佔用,業主無法正常使用。

維修資金卡住不能用

電梯、外牆、消防等公共設施需要大修,沒有業委會無法依法申請動用。

物業費標準需要協商調整

物管想加費、業主想降費,都需要代表統一與物管協商談判。

公共事務需要集體拍板

增設車位、充電樁、加裝電梯、改造活動場地等改動涉及全體業主,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集體維權

房屋質量集中出問題、承諾配套未兌現,業主難以交涉,也難以取得聯合起訴資格。

想更換物業公司

續聘、解聘或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依法須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個人無權自行決定。

小區面臨外部影響

相鄰工地施工、市政規劃或相鄰樓盤,可能損害房屋安全、採光通風或消防通道。

先等一等|入住率過低、找不到熱心牽頭人、業主分歧嚴重時,條件成熟後再啟動較易成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7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0條;成立條件與程序以發放時當地現行規定為準56 / 78
成立時機香港業主權益

先弄清楚:兩道門檻和法律地位

成立業委會,先看門檻和法律地位

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須由業主依法發起、籌備並選舉產生,動手之前先弄清楚兩道門檻和籌備組的法律地位;下一頁會接著講,達到門檻後具體要走哪幾步。

發起門檻,滿足其一即可啟動|已交付面積或套數達五成以上;或交付滿兩年且入住率達標;或交付滿三年;或一定比例業主聯名。近年不少地方的聯名比例門檻持續調低,具體比例及認定方式以當地現行規定為準。
成立業委會的表決門檻|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表決規約,須專有面積及人數均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參與者過半數同意即通過(詳見「重大事項」頁)。
法律地位|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平台,業委會是其依法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兩者均須經法定程序及備案;籌備組只是成立前的臨時安排,不是法定機構,不能代替兩者作決定(見下一頁)。
開始前,先問清楚|正式聯名或組建籌備組前,應先向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查詢成立條件、聯名比例及審批流程,避免依外地或過時標準操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7、2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0、11條;具體聯名比例、發起門檻及審批流程以發放時當地現行規定為準57 / 78
成立時機香港業主權益

由達到門檻到正式成立,逐步拆解

籌備組的工作流程

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前,沒有法定機構可代表業主行事;核對名冊、起草制度、公示徵詢、聯繫業主投票都要有人做,法律因此增設以熱心業主為主的臨時籌備組。

01 達到門檻聯名比例及發起主體因地而異,詳見上一頁;達到門檻即可組建籌備組
02 組建籌備由業主代表、開發商代表、街道辦及居委會代表組成,業主代表過半
03 核對資料核對業主名冊、產權及共有部分面積;物業公司須配合提供業主清冊等資料,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
04 起草草案起草議事、財務、用印及採購等制度草案,供表決前參考,尚未生效
05 公示徵詢公開徵求業主意見,並審核候選人資格及利益申報
06 表決選舉依法組織首次業主大會表決,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參與、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未達標準則不能成立
07 備案存證須自選舉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後方具法律主體資格
籌備組工作有時限|須於成立後3至6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逾期自動解散,無論成敗最終都會解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7、2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0、11、16條;籌備組成員組成、工作期限、資料提供義務及聯名門檻以發放時當地現行規定為準58 / 78
治理文件香港業主權益

業主可自主修改的兩份自治文件

《管理規約》與《議事規則》:小區的憲法

這兩份文件不是入伙簽收時隨手簽署的範本,而是業主大會可依法自主制定和修改的自治文件,法律效力優先於物業服務合同;完善其修改程序,是業主監督物業和業委會最持久的工具。

管理規約是小區自治的「憲法」,規範物業使用、維護管理及業主權利義務,覆蓋裝修限制、公共收益歸屬、寵物飼養、噪音管控等日常高頻場景。
議事規則規範業主大會本身如何運作,覆蓋會議召集、表決程序、委託投票及業委會授權、罷免等程序事項。
修改程序|由業主或業委會提出修訂草案,公示徵詢不少於15日,經專有面積及人數均達三分之二以上參與、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30日內向街道辦及住建部門備案。
審核時要留意|示範文本僅供參考,空白處不代表可由業委會日後自行補充;具體金額、人數等數字不宜寫死,宜用原則性表述;應訂明解釋權歸業主大會,日常疑問由業委會書面解釋,不應由物業公司單方解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7、22條;具體聯名比例及公示、備案程序以當地現行規定為準59 / 78
候選人審查香港業主權益

不認識候選人,不代表無法判斷

業委會候選人,怎樣審查?

投票不是選「熟人」,而是選規則的執行者;不認識候選人時,應該核對的是公示材料、資格條件和利益申報,而不是姓氏、職業或群組道聽途說。

身份產權房產證/購房合同與身份證是否對應同一人;非產權人代為參選須有書面委托。
履職合規有無拖欠物業費或維修資金、有無未了結的物業訴訟;資料應可核驗,不是口頭承諾
利益申報是否與現任物管、開發商有親屬、僱傭或股權關聯;未主動披露可向籌備組申請公開。
承諾邊界「減免物業費」「強制更換物管」等須經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候選人無權單獨承諾
以官方公示為準|候選人資料應以籌備組或街道辦統一公示為準;對內容有疑問,應在公示期內書面向籌備組申請核實,不宜僅憑業主群道聽途說判斷
香港業主也可以參選|法律並無限制業委會委員的戶籍,只要是本物業區域內業主、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當地資格條件,香港業主同樣可以參選委員;與其只從場外懷疑候選人,不如親自參選,直接以委員身份參與監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31條(各地指導規則條號不同,具體以當地現行規則為準);候選人具體資格條件及公示程序以當地現行規定為準60 / 78
公開透明香港業主權益

相同標準,同樣監督

業委會和物管,都要經得起查

依法應公開的資料,應按時、完整、可理解地公開;依法可供業主查閱的帳目、合同和憑證,應提供合理查閱渠道。

物管應依法公開

  • 服務事項、負責人及質量要求;
  • 收費項目、標準和履行情況;
  • 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 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情況;
  • 其他依法、依合同須披露的資料。

業委會應按規則公開

  • 業主大會及業委會的決定;
  • 表決結果、授權和工作報告;
  • 公共收益、工作經費和預決算;
  • 物業、採購及工程合同資料;
  • 維修方案、付款、驗收及結算。
不能只要求對方公開掌握業主資金或受業主委託的一方,都應接受監督
拒絕公開是治理警訊|不公開不等於已經證明貪污;但依法應公開而拒絕公開,或依法可查閱而拒絕提供,便有充分理由要求解釋、糾正並繼續核查。
合理邊界|涉及身份證號、電話、銀行帳號、住址、商業秘密等內容,可作必要遮蔽;不能以「私隱」為由,把應公開的金額、用途、相對方、決策和履行情況全部隱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1、943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30至32條;具體公示範圍依所在地規定、規約及議事規則61 / 78
查帳查合同香港業主權益

不要只看一張總表

一筆錢,要有完整證據鏈

01 決策依據議題通知、方案、業主表決結果、業主大會決定及業委會授權。
02 資金來源屬物業費、公共收益、維修資金或另行籌款?列支範圍是否正確?
03 合同內容簽約主體、服務或工程範圍、單價、總價、期限、保修及違約責任。
04 價格形成報價比較、招標或採購紀錄、造價審核,以及利益衝突披露和迴避
05 付款憑證收款方、銀行流水、發票、付款節點,是否與合同和工程進度一致。
06 履行結果施工照片、監理紀錄、驗收報告、決算、保修文件及問題整改紀錄。
怎樣查閱這些資料|可書面向物管或業委會申請查閱,或透過業主大會/業委會設立的查閱窗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政務公開平台辦理;保留申請及回覆紀錄,供日後核對。
缺失或拒絕時|任一環節缺失、拒絕提供或前後不一致,都是需要核實的訊號,可參考本冊「真正風險警號」一節的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1、282、943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9、30至32條;查閱程序依所在地規定62 / 78
熱門問答香港業主權益

權力有來源,簽字有邊界

主任能否獨自簽大額合同?

不能只靠主任身份或一個公章

要追溯至法律、業主共同決定、議事規則、明確授權及業委會集體決定。

涉及選聘物管、維修資金、共有部分經營或其他重大事項時,主任個人簽字不能代替業主共同決定。日常獲授權事項,也要按議事規則履行集體程序。

簽署前,至少核對四組資料

01 決策與授權業主大會決定、表決結果、授權範圍及有效期間。
02 集體程序業委會會議記錄、同意人數、簽名及異議記錄。
03 價格與利益關係多方報價、採購紀錄、利益披露及迴避情況。
04 合同與用印範圍、總價、付款、驗收、保修、違約責任及用印登記。
紅色警告|「有公章、有主任簽名」不代表已有合法授權。先簽合同、後補表決,或刻意拆分項目逃避程序,都是重大風險。
判斷重點|不是只看「誰簽名」,而是看「誰依法決定、授權到哪裡、程序和價格能否核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93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5、35條;具體簽署權限依規約及議事規則63 / 78
熱門問答香港業主權益

利益衝突、查閱與救濟

遇到這四種情況,怎樣處理?

委員貪污或物業侵占公共收益

利用職務之便將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佔為己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屬刑事犯罪;應保存證據並立即報警,不能只按內部程序私下處理。

委員的親屬公司參與工程

不能只憑親屬關係直接下結論,但須完整披露、相關委員迴避、採用公平競爭或多方報價,並保存選擇理由。隱瞞關係、指定交易或價格異常,是重要警訊

業委會或物管拒絕公開帳目、合同

先書面列明資料和期間,保存送達及回覆紀錄。逾期或無理由拒絕,可依規約、議事規則及所在地主管渠道跟進,必要時依法尋求司法救濟

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

受影響業主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決定內容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逾期即喪失撤銷權;應及早保存證據並尋求專業意見。

通知及議題選票與結果決定及記錄合同與報價帳目及付款書面查詢
不要拖延|隱瞞利益關係、拒絕查閱和程序違法都要保留原始證據;涉及撤銷決定時,更要留意法定期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0條;《刑法》第271、272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第12、13條64 / 78
治理比較香港業主權益

先分清楚角色

有業委會和沒有,有甚麼分別?

最大的差別,是有沒有一個持續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代表機構

無論有沒有業委會,重大事項的決定權仍屬全體業主;物管公司也不能取代業主共同決定。

有依法運作的業委會

日常聯絡

有固定代表收集意見、對接物管及跟進公共事項。

組織決策

可按規則召集業主大會,把方案提交全體業主決定。

執行與監督

執行決議、監督合同、管理檔案並持續追蹤結果。

主要風險

少數人控制、利益衝突、不公開或以執行之名取代業主決策。

沒有業委會

業主權利仍存在

業主仍可依法共同決定,不會因缺少業委會而失去共有和表決權。

組織較分散

可能由相關業主、籌備組或所在地規定的臨時機制協調。

執行連續性較弱

召集、談判、查帳、跟進工程及保存檔案往往較困難。

主要風險

資訊長期掌握在物管或建設單位一方,業主難形成持續監督。

不要誤解|「沒有業委會」不代表物管可以自行決定一切;「有業委會」也不代表委員可以代替業主作重大決定,或自動換物管、降物業費。
一句講清|業主大會負責決定,業委會負責執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277、2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0、15條65 / 78
治理比較香港業主權益

不是掛牌就等於做到

怎樣判斷治理是否可信?

不論有沒有業委會,治理都應依法、公開並受監督

有業委會不等於已有保障;是否可信,仍要看資訊、決定、監督和糾錯是否真正落實。

可信治理=資訊公開+決定真實+權責清楚+可以問責+能夠糾錯
01
資訊是否公開透明

議題、合同、預算、風險和工程紀錄是否提前完整公開,而非事後補交。

02
決定是否真實可核對

業主名冊、面積、選票、委託和計票能否核對;重大方案有沒有先調查、先比較再決定。

03
決策與執行是否分開

重大事項由業主決定,委員只在授權範圍內執行,權責清楚不混淆。

04
少數和專業意見是否被引入

異議是否記錄,財務、法律、工程等專業意見能否進入決策。

05
代表是否可問責

有沒有公開、查帳、迴避、罷免、更換及糾錯機制。

06
結果是否可驗證、能否修正

表決、合同、付款、履行和驗收是否留下證據;發現錯誤能否重新表決或調整。

反過來也成立|不公開、操控選票、排斥異議或越權決定,可能比沒有業委會更不可信;真正的差別在於資料能否累積、工作能否交接,而不是誰擁有更多決定權——「一個好制度」始終比「幾個熱心人」更可靠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277至280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2、15、19條66 / 78
第七章香港業主權益
07

全書制度內容講完,最後回頭用網絡上常聽到的說法,逐一核實

溫故知新

網絡熱點與謠言拆解:常見問題、業委會與維權熱門謠言逐一拆解及風險警號。

第七章67 / 78
常見問題香港業主權益

香港朋友最常問

資金與權力,六個問題

業委會成立後,物業費會自動增加?

不會自動增加。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及調整方式應看合同、法律規定和適用程序。

物業費會改交給業委會?

一般仍按物業服務合同交給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人。

委員一定沒有酬金?

不能一概而論。是否設工作補貼或經費,須看地方規定及業主大會決定,委員不能自行決定

成立業委會是否一定更換物管?

不是。續聘、解聘或另聘物管,須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現有合同不會因業委會成立而自動失效

業委會做得不好怎麼辦?

可依法提出詢問、要求公開或糾正,並按程序更換成員;權益受侵害時可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

物管不履約怎麼辦?

保留合同、通知、照片及溝通紀錄,先書面反映,再按合同、投訴渠道或法律程序處理。

核心原則|權力來自法律和授權,並受程序、公開、業主監督及有權機關監督;查帳時同樣要五項齊全:收入項目、成本憑證、支出授權、帳戶餘額、審計或核對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280、282、943、944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2、15、19、48條;具體財務公開與工作經費依所在地規定68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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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最愛講的說法

可以掏空維修資金,再賣樓跑路?

批評物管成立業委會控制維修資金賣樓跑路
這是一條推論鏈,不是證據鏈|每一步單獨看都站不住腳——批評物管不能證明侵佔資金,成立業委會也不等於資金變成委員的錢。
批評物管=有問題?不成立。批評只是意見表達,不能證明任何人企圖侵佔資金;有沒有問題要看帳目、合同和證據。
成立業委會=控制資金?不成立。業委會不能自行動用維修資金;一般使用須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
控制資金=可以提走?不成立。資金仍在專戶銀行,須按方案、表決及銀行劃款程序辦理,不是任由委員私人提款。
賣樓=可以脫身?不成立。賣樓不會當然免除既有責任;挪用資金可被追回,違法所得可被沒收並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真正要核實的,不是這個組合本身|而是有沒有跳過表決、拒絕公開工程和帳目、收款方與合同不一致——這些才是真正的風險訊號。
謠言也會偽裝成法規|網傳《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經費可從收益列支」,但現行條文並無此款;引用前應以官方文本核實,勿轉發未經查證的截圖。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22至24、30至32、37條69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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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最愛講的說法

成立業委會,就是為了幾個人分錢?

業委會沒有獨立生意,也沒有稅後利潤;下面幾個最常聽到的猜測,逐一對照法律規定和實際監督機制。

成立就是為了幾個人撈錢?不能一概而論。委員多為兼職,工作補貼須經業主大會決定並列入預決算公開;沒有業委會,公共收益反而更容易變成無人監管的糊塗帳。
經費要業主攤錢,還要「無限連帶責任」?不成立。日常經費依法優先從公共收益列支,一般不需業主另外攤款;依法履職的後果由全體業主以共有資產為限承擔,並無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一說。
監督遲早是做戲,委員一定會被收買?這是一種擔憂,不是已發生的事實。真正防腐靠制度:單筆開支限額、第三方審計、定期公開及隨時可啟動的罷免程序,而非寄望「好人不變質」。
帳目反正都是假的,查也是白查?不成立。持續查閱、比對合同與付款憑證,正是發現異常的主要方法;放棄查閱,等於主動把監督機會讓出去。
真正要核實的,不是動機猜測,而是有沒有拒絕公開帳目、合同和決策紀錄|可參考本冊「公開透明」及「查帳查合同」兩頁的做法逐項覆核。
懷疑歸懷疑,起底和人身攻擊同樣不可取|應循查帳、質詢、罷免等程序處理,而非在網上「起底」他人住址、電話等私隱洩憤,同樣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943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2、15條;工作補貼及經費列支範圍以業主大會決定及所在地規定為準70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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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最愛講的說法

換物業,小區會馬上斷水斷電、房價暴跌?

換不換物業、換了以後收費會不會跟著變,這兩個問題經常被一起放大討論,其實都有明確的程序可依。

現在的物業會馬上撤場?

法律規定了物業服務交接的必經程序;舊物管在完成交接前仍須維持正常服務,不能以業主意見不同、費用爭議等理由自行停止服務,擅自撤場可能承擔相應法律及行政責任。

換了新物業,房價一定暴跌?

沒有必然關係。小區價值更多取決於實際維護狀況;若原物管長期壓縮成本、設施老化失修,才是更常見的拖累房價原因。是否更換、換哪一家,仍須由業主大會依法定程序決定。

換了物業,收費會不會更貴?沒有必然關係。物業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與新物管協商後寫入合同,並非物管單方面加價;招標及同區比價,正是業主大會爭取合理收費的機會(詳見本冊「服務與價格診斷」一頁)。
個別小區的極端新聞,不代表所有小區都會一樣|網上流傳的「某小區換物業後主任跑路」等個案容易被放大轉發,順利運作、帳目清晰的小區反而較少成為熱點;判斷應看具體小區的方案、合同和公示,而非單一傳言。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9條;具體交接期限、應急接管機制及行政責任以所在地規定為準71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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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最愛講的說法

投訴要鬧大、找媒體曝光,走程序反而沒用?

鬧得夠大,問題就能解決?

程序看的是事實、證據和法定職責範圍,不是聲量大小;濫用投訴渠道或反覆虛報,反而可能耗用行政資源,情節嚴重更要負法律責任。

找媒體曝光,比走法律程序更有效?

曝光可引起關注,但不能代替裁決;報道失實可能構成侵權。訴求本來就超出法律或合同範圍,再多關注也未必能落實。

人多不等於「鬧」,集體反映仍要講程序|多位業主聯署、共同委託代表反映,屬合法集體表達;只要事實準確、渠道正確,人多反而更有說服力。
真正有效的路徑,是留證據、按程序走|保留合同、通知、照片及溝通記錄,按「投訴升級渠道」「投訴報修寫法」兩頁方法逐級提出,比單純「鬧大」更可能有結果。
網絡發言也要對事實負責|情緒化指控、未經查證的截圖廣泛轉發,如內容失實,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權;核實清楚再說,比「先罵先贏」更穩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24、1025條;具體投訴受理時限及部門職責以所在地規定為準72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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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最愛講的說法

業委會話事就算數,業主不用開會?

「業委會話事」的說法,通常出現在業主長期缺席、委託或查閱之後;下面兩個常見疑問,可以看出參與方式其實比想像中靈活。

不成立——重大事項仍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選聘或解聘物管、使用或籌集維修資金、改建共有部分等重大事項,依法須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業委會只是執行機構,無權自行拍板(詳見本冊「重大事項」一頁)。

不出席,等於棄權同意?不一定。棄權、反對與贊成在計票時分別處理;規則若容許委託或電子表決,不出席也可以透過這些方式行使表決權,並非自動視為同意。
委託他人投票,等於放棄監督?不是。委託只是表決方式之一;委託人仍可要求受託人按指示投票,並事後查閱表決結果和會議記錄。
業主不參與,才是「業委會話事」的真正原因|就算制度設計再好,業主長期不出席、不委託、不查閱,實際話語權自然會集中到少數人手上。出席、委託投票、定期查閱公告,都是防止「一言堂」最直接的辦法
一句講清|業主大會負責決定,業委會負責執行;業委會的決定如果超出授權或損害業主權益,業主仍可依法請求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8、280條73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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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最愛講的說法

籌備和參與,還聽過這些說法

提交身份證、房產證複印件,會被拿去騙貸款?

核實身份和產權面積是成立業主大會的法定步驟;沒有本人人臉識別和簽名,複印件無法辦理貸款。提交時可主動加註「僅限本小區成立業主大會使用,他用無效」。

街道辦沒蓋章批准,籌備組開會就是非法集會?

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是法律賦予業主的權利;街道辦、社區居委會的法定角色是指導和協助,並非審批。達到法定門檻、依程序召開的籌備會議受法律保障。

牽頭人多半另有目的,甚至是被收買來鬧事?

不能單憑猜測下結論。判斷籌備組是否可信,應看候選人資格公示、議事規則是否公開透明,而非人身攻擊或動機臆測。

成立業委會太難,普通人根本搞不成?

成立確有法定門檻和步驟,但住建部門一般備有指導流程及示範文本,街道辦亦負有協助義務;核心團隊穩定、依足程序推進,多數個案可以完成。

業委會和物業是一夥的,都是來坑業主?

兩者在法律上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不是天然同夥;懷疑合謀時應具體核對合同、報價和利益披露,而非一概而論——查不出勾結,也可能只是議事能力不足,可透過培訓或引入第三方顧問改善。

核心提醒|遇到針對籌備組或委員的極端說法,先看有沒有具體、可核實的證據,而不是先入為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7、278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0、11條;具體門檻、審批及協助範圍以所在地規定為準74 / 78
違規速查香港業主權益

物業、業委會/籌備組、其他業主——三類主體常見違規一頁速查

常見違規行為,可以怎樣維權?

物業違規

外包減配|書面比對合同人員配置,要求整改
隱瞞公共收益|依法查閱收支明細及往來合同
強制指定裝修|有權自選公司,可向住建部門反映
亂收費|核對收費公示,超收部分可要求退還
拒絕公示資格證|依法要求公示,可向物業主管部門反映
拒絕公開電梯維保記錄|關乎公共安全,可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業委會/籌備組違規

越權簽約|超出授權的合同對業主不當然生效,可要求追認或撤銷
隱瞞利益關係|應主動申報,拒絕可提請罷免或依法追責
拒絕公開帳目|業主依法有權查閱,拒絕可向住建部門反映
挪用維修資金|依法應追回,涉嫌違法可向住建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拖延或拒絕召開業主大會|可聯名請求,或提請住建部門督促
未經表決擅自決定重大事項|相關決定不具法律效力,可要求撤銷並追責

其他業主違規

侵佔公共區域|要求限期清理,拒不配合可請物管或部門處理
破壞承重牆|危及結構安全,應立即報告並要求停止、恢復
噪音擾民|先協商,不改善可請物管調解或報警、舉報
住宅改商鋪|違反規劃用途,未經利害關係業主一致同意可依法制止
拖欠物業費|物業可催告限期支付,逾期可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違規停車佔用消防通道|妨礙安全,可要求駛離並報警
私搭亂建或改外牆立面|屬共有部分,未經同意須恢復原狀
違規飼養動物影響鄰居|先協商,按規約處理,嚴重可整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1、272、277、278、279、294、944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2、15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消防法》第28條;具體處理程序以當地規定及管理規約為準75 / 78
真正警號香港業主權益

不靠傳言,直接看可核對行為

遇到這些情況,要立即提高警覺

拒絕公開

長期不公示帳目、合同、決定、會議記錄或付款證據,只作口頭解釋。

私人收款

要求把共有資金、維修資金轉入個人戶口,或交付無正式票據的現金。

先做後補

未表決、未授權便先簽約、施工或付款,事後才補會議記錄和文件。

隱瞞關係

委員、物管或負責人與交易方有利益關係,卻不披露、不迴避、不比價。

刻意拆分

把同一工程或付款拆成多筆,規避表決、採購、審核或公示程序。

紀錄異常

要求簽空白文件、倒簽日期、銷毀原始憑證,或拒絕完成檔案交接。

立即做四件事:停止非必要付款或簽署;保存原始通知、聊天、合同和流水;書面要求說明及公開;按規約、主管渠道或司法途徑及時處理。
不要先定罪|警號代表需要核實,不等於已構成違法犯罪;應以文件、資金流、授權和程序證據判斷。
處理原則依《民法典》、物業管理規定、管理規約及所在地程序;涉嫌違法犯罪時依法向有權機關反映76 / 78
附錄香港業主權益

與物管、政府部門溝通時用得上的說法

兩地物業管理核心術語對照表

在內地與物業公司或政府部門溝通時,使用準確的內地法定用詞,能減少誤會、提升溝通效率。

屋苑/大廈內地稱「小區/社區」,指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區域。
發展商內地稱「開發商/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樓盤的企業。
大廈公契內地稱「管理規約」,業主自我管理、約束全體業主行為的契約文件。
業主立案法團內地分「業主大會」(權力機構)與「業委會」(執行機構),兩者權責不同。
管理費內地稱「物業服務費/物業費」,日常交納給物業公司的服務費用。
維修基金內地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放於住建局專戶,用於保修期滿後的共有部分維修更新。
判頭/外判內地稱「外包服務商」,物業公司委託第三方公司提供保安、清潔等服務。
僅供參考|以上為常見對照,具體用詞、定義及機構職能以官方文件及當地現行規定為準。
對照範圍:日常溝通常用詞;不構成正式法律定義77 / 78
封底香港業主權益

香港業主權益

制度可以不同,
但每一位業主依法享有的權益,
都值得被尊重。

最後記住五句 01 業主的權利來自法律,不是物管給的。 02 公共收益先核實產權,再核對帳目。 03 維修資金專款專用,使用和籌集門檻不同。 04 重大事項共同決定,業委會負責執行。 05 人在香港,業主身份和依法享有的權利仍然存在。

查詢欄(由發放單位填寫)

屋苑/項目:__________________
物管服務中心:________________
業委會/籌備組:______________
所在地主管部門: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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